福建公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陈涛
2021年02月04日18:48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2021年2月4日,福建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在福州举行,会上通报了龙岩林文金案、福州黄恒銮案、宁德张申龙案等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有关情况。 案例一:龙岩林文金案 2011年以来,以林文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方式,通过实施一系列有组织违法犯罪,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 该案件有三个特点: 1、组织架构严密,暴力特征明显 2011年林文金刑满释放后,陆续网罗30余名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受其领导、听其指挥,并通过公司入股、发放工资、安排工作等形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44起,社会影响恶劣。 2、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为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一方面通过强揽工程、排挤其他工程队,对新罗区东山板块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从中非法获利2023万余元;另一方面强势介入新罗区瓶装液化气市场,垄断瓶装液化气市场价格,强行将新罗城区液化气市场的价格由5500元/吨提高至7000元/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3、充当“地下执法队”,聚敛隐匿“黑财” 该组织成立后,充当“地下执法队”,采取聚众造势等方式争抢新罗区“浙商物流停车场”经营权,插手他人经济纠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大量聚敛“黑财”,并采用洗白“挂名”等方式隐匿来源去向。截至案发时,该组织及个人显性“浮财”即包括房产5处、店面14间,车辆3辆、挖掘机2台,银行存款66.38万元。 2019年11月19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文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二:福州闽侯黄恒銮案 黄恒銮于1996年开始担任闽侯县鸿尾乡奎石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等职务,其利用强势地位获取控制当地多个经济工程项目,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开始了“以政护黑”“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犯罪道路。 2010年9月,黄恒銮将曾犯抢劫罪、绑架罪刑满释放的张华昌收入麾下,逐渐形成以黄恒銮为组织领导者,其儿子黄锋、刑满释放人员张华昌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分工明确,形成3条违法犯罪线路: 线路1:通过发放高利贷、组织讨债等,实施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线路2:经营赌场,实施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线路3:通过插手工程项目,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 黄恒銮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把持基层政权,违规发展党员,操纵村党支部支委选举,破坏基层政治生态;利用组织强势地位承揽工程,操控当地工程建设行业;长期在福州一带操控赌场放贷业务,通过有组织地暴力或软暴力讨债造成多名欠债人被该组织成员威胁、殴打,甚至变卖房产偿还高额利息和债务;在公共场所公然纠集上百人持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黄恒銮还多次指使组织成员及他人顶替骨干分子接受处罚,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2019年5月10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恒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相关涉案财产予以追缴、没收。2020年4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宁德福鼎张申龙案 2019年,福建省公安机关通过研判警情,发现一个“套路贷”黑恶犯罪组织,经缜密侦查、统一收网,成功抓获张申龙等14名涉黑组织成员,此案系福建首起网络“套路贷”涉黑案件。 福建公安机关已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以张申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该涉黑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一、组织形态隐蔽 该组织先后开设18家小额网贷公司,对外借助合法外衣、掩盖非法放贷实质,对内通过公司化模式管理组织成员,逐渐形成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层级结构明确、隐蔽性较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犯罪手段翻新 该组织采取纯网络、非接触式“套路贷”犯罪手段,在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诱使被害人网上借贷,依托18家放贷公司,对被害人采取“转贷平账”“借新还旧”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被害人一旦无力还款,就以电话侮辱、发送PS裸照等“软暴力”手段,反复敲诈盘剥。 三、社会危害面广 该组织累计放贷金额2亿余元,被害人遍及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恶意垒高的巨额欠款和长期“软暴力”滋扰下,许多被害人精神崩溃、变卖家产、家庭破裂,该组织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2021年1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被告人张申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十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