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05日10:31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人民网福州6月5日电 (吕春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盗采海砂、破坏湿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捕捞出售红珊瑚、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畜禽养殖污染、噪声污染、环境影响评价等,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等,涉及类型包括民事、刑事、行政。

在十大典型案例之中,“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引人关注,该案此前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该案例中,龙岩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拟选址龙岩市新罗区丰华商城1号楼一层、二层改造建设眼科医院,并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2017年6月,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原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新罗生态环境局)受理该审批事项后,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并于同年9月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

对此,林海等51名丰华商城的业主或经营者,认为龙岩眼科医院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对公众参与材料弄虚作假,新罗生态环境局对此未尽审查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批复》。

针对该起诉讼,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丰华商城以居住为主要功能,在此区域建设眼科医院应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龙岩眼科医院作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征求丰华商城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龙岩眼科医院在报批过程中提供的公众参与材料内容不真实,新罗生态环境局未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作出的批复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批复》。一审宣判后,新罗生态环境局、龙岩眼科医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谈及本案的典型意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副庭长秦传熙表示,本案是一起由于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节征求意见不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而由社区居民提起群体性诉讼的行政案件。案件中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系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规定,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事前分析、预测和评估,为行政机关考量相关环境风险因素提供科学参考。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重要依据,是对环境具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合法性要件之一。人民法院通过合理运用司法权,有效规制行政机关在环境风险评估中的‘裁量余地’,既有力督促环保行政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也有助于在全社会倡导形成公众互动参与的良好氛围,进而促进环境风险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秦传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