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1年04月12日09:12 来源:福建日报
日前,由福清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某、吴某某等人非法采矿一案在福清法院开庭判决。与以往不同的是,福清检察院对林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的同时,针对本案提起福州地区首例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4名被告共同赔偿海洋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78253.98元。
2019年7月起至同年9月14日,林某某、吴某某等4人为采砂牟利,共同出资购置并改造了一艘采砂船,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西犬列岛及福清市沙埔镇牛峰村附近海域盗采海砂,共计盗采海砂价值人民币700472元。2019年9月14日,该采砂船在福清市沙埔镇牛峰村附近海域被福州海警局民警当场查获。
福清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林某某、吴某某等4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开采海砂,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对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委托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对上述被告人在福清市沙埔镇牛峰村附近海域非法采矿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及修复费用开展评估。
经评估,林某某、吴某某等人近岸海域采砂的行为除直接导致砂资源流失外,还对采砂区域海洋生态和海岸生态环境造成损失,整体影响价值包括:海域生态损失5153.98元,海滩修复成本256600元,管理成本16500元,总计278253.98元。
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以上诉求,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八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4名被告均真诚悔罪,于判决前共同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上述生态修复费用。(记者 严顺龙 通讯员 陈钦祥)